在审慎与包容之间求取平衡,是创新业务监管的永恒主题。没有创新,就不能推动整个行业实现非同质化式
的科学发展,对创新需要“包容”;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原有的监管规定进行调整、补充或结构性改革,就
无法有效防范创新带来的风险累积,监管的“审慎”标准也不容放松。9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
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下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范
可谓正当其时。近年来,伴随网络建设不断加快,互联网用户基础不断加强。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
数据,截至2020年3月,我国100M及以上用户已经达3.9亿户,4G用户规模12.8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比
重超过80%(远超全球平均水平51.5%);消费者对互联网的依赖也不断加深, 2018年底,网民平均上网时长
达29.6小时\/周,2020年一季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甚至高达30.8小时\/周。既有良好的网络基础和用户基
础,又有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迭代,互联网保险业务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应用更加广泛、市场
占比更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更为明确的监管办法,对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
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审慎与包容的平衡相较于之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重要定义,确认了持牌经营的准入原则,更为全面地界定了不同
类型业务的经营条件和监管标准,列明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行为,细化了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监管要求。从
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之后,监管部门已经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行和风险点有了一定
的把握,从而可以更有“底气”地推行审慎包容的监管政策。在审慎与包容之间求取平衡,是创新业务监管的永
恒主题。没有创新,就不能推动整个行业实现非同质化式的科学发展,对创新需要“包容”;但如果不能及时有
效地对原有的监管规定进行调整、补充或结构性改革,就无法有效防范创新带来的风险累积,监管的“审慎”标
准也不容放松。不过,讲原则容易,实际执行起来却有难度,难就难在如何把握审慎与包容的宽度与深度。在
互联网保险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告诉我们,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发展,大致符合“安娜·卡列尼娜”原则。正如托尔
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所写的:“所有幸福的家庭都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具有市场生命力
的业务和模式都具有类似的特征,而遭遇“滑铁卢”的原因可能会各有千秋。从监管“防风险”的视角来看,什么
情况下可以“包容”,什么情况下必须“审慎”,什么程度算得上“宽容”,什么程度称得上“审慎”,首先需要厘清
可能导致行业风险积聚的关键方面。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点认真观察、仔细揣摩过去的互联网保险实践,我们
可能可以将需要互联网保险发展特别关注的风险点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网络安全风险明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