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孵化总教练网络营销张学宁
2021/03/25

互联网保险的各业务环节都依托于互联网,网络中断、平台被攻击等安全事件,不仅可能导致业务流程受阻,

还会威胁到海量消费者数据和隐私的安全。事实上,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本身就是有吸引力的网络

攻击目标。如果相关系统受到破坏,就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应该对相关的物理安全、网络

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做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运营平台及信息管理系统

和核心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定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第二,业务风险防控重

点发生变化。相较于线下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各个环节基本都在线完成,可以突破

线下业务的时空限制、在未开设网点的地区提供服务,但如果线上服务能力不足,不仅会大大降低消费者的

满意度,还会危害行业的美誉度;二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拓展,往往需要借助平台的流量和场景,与第三方互

联网平台合作是绕不开的话题,但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与行为,会显著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运营风险,如果

不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就有可能引发外部风险向保险领域的传递。三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缺乏面对面的沟通机

制,借助网络进行文字、图像、语音、短视频等形式的传递,可能造成语义偏移、甚至引发误解,也因为保

险产品的复杂性,这些“短平快”的宣传方式,难以完整有效地表达产品和服务中蕴含的、需要消费者关注的

风险与限制,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基于这些观察,征求意见稿别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应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

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同时也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第三,未知的风险增大

。既有的保险机构风控体系和监管体系,至多是基于过往的实践,却难以应对未知的风险。现有互联网保险

业务的主要重心还在于改善客户触达、流程优化、精准营销和削减成本等;伴随新基建的加快,新技术、数据

基础及法律法规会持续发展完善,我们将会见到、也应该鼓励更多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突破性创新

。当然,与其伴随的风险是我们在现阶段难以识别的。所以在制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禁止”的

部分不能过于“全面”,要留出足够的创新“接口”,要让更具风险敏感度和感知力的市场主体更多发挥其监督作

用。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监管不是为保险经营设置“条条框框”,而是要重点看其创新行为对其偿付能力有什么

样的影响、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的监管不是让所有的保险企业遵守统一的、被认为是相对

安全的所谓商业模式,而是要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各自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并基于其战略目标在差异化

的道路上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我们的监管不是“家长式”的领导与管制,而是要让保险机构清晰地认识到并承

担起自己在经营方面的责任,要让它们受到来自市场不同主体的监督,如果它们违背市场规则,首先要受到市

场的惩罚。这就意味着应敦促机构做好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创新业务的透明度,从而可以为经营者、消费者权

益保护组织、消费者等不同主体参与网络保险市场治理提供前提。